第一条为加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管理,进一步规范城镇参保职员就诊、购药行为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参保职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用。依据《中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结合我州实质,拟定本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暂行方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对参保职员、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员工违反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职工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违规举报和奖励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举报人以电话、电报、传真、信函、邮件、当面口头等形式对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违规行为的举报;
(二)受理、处置和管理举报材料;(三)承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四)上报、通报举报案件的查办状况;(五)拓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六)打造举报奖励档案。
第四条举报范围:(一)向参保职员配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的;(二)以药换药、以药换物的;
(三)为参保职员进行医疗和配药服务时搭车配药的,或者强行营销推广、搭销自费药品的;
(四)多记多收医药成本,增加医保统筹基金支出或者参保职员个人负担的;
(五)故意将门诊患者挂名住院的;(六)擅自将分支或者协作医疗机构纳入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范围,为不拥有定点资格的医疗服务机构提供《个人帐户手册》划取成本服务的;
(七)将《个人帐户手册》转借别人用,并为别人购药或者冒名住院的;
(八)冒用别人《个人帐户手册》或借助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关医疗照顾政策,超量配药,转手倒卖,非法牟利的;
(九)为参保职员虚开发票,骗取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基金的;(十)未严格实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收费的;
(十一)挤占、挪用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基金的;(十二)借助职权索要财物,侵害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利益并设法包庇和袒护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的;
(十三)在检查中没收药品据为己有些。
(十四)其他违反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举报人可通过来访、来信、来电等多种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使用实名制。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属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应如实登记,接到举报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置建议,并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应在职责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条凡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案件特殊的,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合延长,最长不能超越60日。
第八条对被举报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应当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置公正、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九条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违规举报奖励以州为单位组织推行。
第十条奖励标准实行分段累计制:举报落实骗取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基金1000元以下的,按骗取金额的40%奖励;1001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按30%奖励;5001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按20%奖励;10001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按10%奖励;50001元以上的按5%奖励。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奖励金的审批,打造完善举报奖励金的审批、兑现、发放、领取与登记等工作规范。第十二条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公告书之日起6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被举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奖金,逾期则作自动舍弃处置。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拿下列手段为举报人保密。